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人民币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子公司可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人民币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子公司可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注册集团公司的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二)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母公司必须是全资持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