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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变更
来源: | 作者:裕达会计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10-19 | 14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业代理公司变更、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地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法人、变更公司股权等。

深圳公司注册、变更、年审、转让、增资、设立分支机构


                                    公司变更(备案)登记提

文件目录 文件、证件名称 提交情况(有提交的打“√”)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见说明2)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地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4)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住所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法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见说明5)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变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实收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见说明6)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9、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见说明7)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0、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11、以股权增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9)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见说明10)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6)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说明8)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6、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变更未缴纳的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迁入本市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见说明4)

7、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8、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董事、监事、经





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见说明1)

2、 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文件(原件1份)及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见说明11)

公司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见说明15)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

7、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发生变更的,还须提交股权托管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的股东名册(原件1份)

清算组成员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见说明14)

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下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下属分公司撤销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下属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审批事项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说明:

1、公司同时有多项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只需填写1份《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1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就多项变更(备案)事项一并作出决议;

2、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表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东”等字样的,须另填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公司的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公司以外的租赁方同时提交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公司的住所为无偿提供使用的房产的,提交有关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产证明为公司以外的,房产所有人同时提交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5、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6、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1) 股东或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2)股东或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3)股东或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自然人为股东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7、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

8、股东或发起人的更名证明是指:(1)股东为单位的,为该股东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2)股东为自然人的,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公章;